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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位置: 4166am手机app >>新闻动态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04-27 16:52:18 来自:文超劳务 阅读:次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壮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必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倮险条款,还应必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大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已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冾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正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 二是对女职工在“四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对“四期”女职工实行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都可以休产假,产假期间,江资照发。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届界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长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未成年工保护
《劳动法》规定,对未成年王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王正处在身体发育的重要时期,因此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釆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洧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棼忌从事的劳动。
3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王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特殊保护。